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544,13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4,310,9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