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許展銘  
相  對  人  陳進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另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一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併算請求金額之孳息後,依上開規定即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如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