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許慧娟」之記載,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楊兆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