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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16號
聲  請  人  中港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景裕  

相  對  人  王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48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2年11月23日
50,000元
113年9月15日
113年9月16日
CH472935

002
112年11月23日
50,000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6日
CH472936

003
112年11月23日
50,000元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16日
CH472937

004
112年11月23日
50,000元
113年12月15日
113年12月16日
CH472938

005
112年11月23日
50,000元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6日
CH47293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