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90號
聲  請  人  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勝邦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勝邦發本票裁定,惟因聲請人於聲請狀底所蓋公司大章之名稱核與聲請人欄之名稱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確認聲請狀上所蓋大章是否正確,併具狀更正為正確之名稱,該通知於民國114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