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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池坤龍即池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池坤龍即池金榮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桃園市龜山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