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劉金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暨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