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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介博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介博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到院,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