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本件起訴時訴之聲明為: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773,245元及利息。
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476,705元及利息。
經法院命補裁判費23,275元後,減縮訴之聲明為: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287,795元及利息。
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885,175元及利息。
一審裁判費減縮之部分,即11,141元【計算式:(2,249,950元-1,172,970元)÷2,249,950元×23,275元=11,141元】,聲請人應自行負擔。其中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6,119元【計算式:11,141元×(1,476,705元-885,175元)÷(2,249,950元-1,172,970元)=6,119元】。
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11,720元
㈠第一審判決僅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上訴,聲請人未上訴,未上訴部分先行確定。
㈡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414元【計算式:40,000元÷1,172,970元×(23,275元-11,141元)=414元】。
㈢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11,720元。(計算式:12,134元-414元=11,720元)
三、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414元,由相對人負擔100分之97,為402元。(計算式:414元×97÷100=402元),聲請人負擔12元(計算式:414元-402元=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按聲請人人數平均分攤,故聲請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6元。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00分之90,為10,548元(計算式:(11,720元×90÷100=10,548元)。由聲請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172元(計算式:11,720元-10,548元=1,172元)、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0分之10,為1,843元(計算式 :18,429元×10÷100=1,843元)。
五、結論:
㈠本件一審裁判費係由聲請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從而聲請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共計7,297元(計算式:6,119元+1,172元+6元=7,297元)。
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共計10,950元(計算式:402元+10,548元=10,950元)
㈢聲請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相對人1,8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