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310,458元,第一審判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1,230,995元,駁回其餘1,079,463元之請求,雙方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於第二審程序中減縮上訴聲明為450,000元,餘629,463元業已確定,該部分訴訟費用第一審為6,530元(計算式:23,968×629,463÷2,310,458),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53,為3,461元(計算式:6,530×53÷100)。第二審為10,904元(計算式:18,700×629,463÷1,079,463),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未確定部分為17,438元;第二審訴訟費用未確定部分為7,796元。
三、第二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586,857元,該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3,為3,227元(計算式:17,438×586,857÷1,680,995=6,088,6,088×53÷100)。廢棄部分為644,138元(計算式:1,230,995-586,857),該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5.12%,為1,679元(計算式:17,438×644,138÷1,680,995=6,682,6,682×25.12÷100)。第二審聲請人上訴部分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3.38%,為264元(計算式:7,796×3.38÷100)。
四、綜上:
㈠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為3,461元。
㈡相對人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鄭禮廷、陳韋翰、陳東瑞、陳永馨、盧怡蓁、盧佩萱、盧偉誠、盧郁珊、楊麗雅應連帶負擔5,170元(計算式:3,227+1,679+264)。並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應負擔5,170元之給付,負同一給付之責,如有一人給付,其他人在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判決僅廢棄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之連帶部分,該部分未另徵收裁判費,故無庸核算,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