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11號
原 告 路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鈺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5年1月30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