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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11號
原      告  路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鈺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5年1月30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