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沛宏
鴻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吟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㈠蔡沛宏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
㈡鴻灃有限公司之上訴標的金額為866,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65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