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25號
原      告  蔡沛宏  

            鴻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吟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張萬枝  
訴訟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經本院於民國『22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