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張東芸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2月14日113年度司執字第104164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