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佩聰 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江雅鳳 址同上
廖克仲 址同上
陳天翔 址同上
關係人即
被代位人 陳月娥
被 告 林孝澤
林妏嬬
林妏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鎮安
複代理人 賴順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承偉
附表:林嘉慶之遺產(以下均為新臺幣):
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被繼承人林嘉慶權利範圍五分之一),經本院執行處111年司執字第162720號第四次拍賣核定價額70萬元。
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被繼承人林嘉慶權利範圍五分之一),經本院執行處111年司執字第162720號第四次拍賣核定價額948萬元。
3、新北市○○區○○○段000○號(被繼承人林嘉慶權利範圍五分之一),經本院執行處111年司執字第162720號第四次拍賣核定價額205萬元。
4、新北市○○區○○○段000○號(被繼承人林嘉慶權利範圍五分之一),經本院執行處111年司執字第162720號第四次拍賣核定價額56萬元。
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被繼承人林嘉慶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