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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紀○雀  

被      告  紀○明  

被      告  紀○華  

            紀○娟  

            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附表:
編號
判決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附表一編號1遺產項目欄
新北市○○區○○路000地號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地號土地
 2
附表一編號2遺產項目欄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建物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建物
 3
附表二編號1遺產項目欄
新北市○○區○○路000地號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地號土地
 4
附表二編號2遺產項目欄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建物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