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甲OO  
            乙OO  
            丙OO  
關係人  即
被代位人    丁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
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一編號3「遺產項目」欄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之3)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之3)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