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甲OO
乙OO
丙OO
關係人 即
被代位人 丁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
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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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之3) |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之3)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