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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王健宇  

            王昕御  
被  代位人  王欣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仟玖佰捌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王欣桐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王欣桐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2,898,245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被代位人之應繼分3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30元,扣除原告已繳3,450元,尚應補繳31,980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王榮水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樓之建物
(權利範圍:1分之1)
10,049,832
計算式=95.44平方公尺×105,300元/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0.53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5.44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0,049,832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4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8分之1)
174,081
計算式=12.11平方公尺×115,000元/平方公尺×1/8
依原告所提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土地大小及其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174,081元。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存款
93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計算其價額。
4
中華郵政公司樹林鎮前郵局帳戶存款
26
5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
3,568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
1,214
7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信用部
973
8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溪崑分部
324,540
9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174
10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234
1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貸款
-1,860,000
經原告主張,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謄本所示之金額計算其價額。

遺產總價額
8,694,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