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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36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2月29日死亡)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父應為相對人A02之被繼承人甲○○,惟相對人之戶籍登記並未如實記載,致聲請人於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有所不安,應認聲請人就本件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否有確認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經本院審理後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調裁字第43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聲請人之生母為關係人乙○○,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02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確認聲請人並非其母乙○○自訴外人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經聲請人與甲○○之胞弟即戊○○以及甲○○之女即相對人A02進行親子鑑定,得知聲請人與戊○○間具有叔姪關係,且與A02為同父同母之手足關係,可知聲請人之生父應為甲○○,惟聲請人戶籍資料並未如實記載,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到庭陳稱:對於聲請人之主張與卷附親緣關係鑑定報告書內容沒有意見。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合意聲請本院以裁定終結本件家事事件,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為裁定,先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02號裁定、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臨床病理科(內湖院區)親緣關係鑑定報告書及診斷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43號裁定、被繼承人甲○○二親等關聯查詢結果、相關人等之戶籍資料為證。依上開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結果:「依據43組體染色體STRDNA位點之數據,分析以下4種親緣關係(1)乙○○是A02、A01和丁○○三人之親生母親的親緣指數為8.33E+49,母女關係確定率為>99.9999%,誤判率為<0.0001%。(2)乙○○是親生母親前提下,戊○○與A02、A01和丁○○三人之叔姪指數分別為1.88E+04、1.87E+09、1.52E+09,確認叔姪關係正確率為>99.9999%,誤判率為<0.0001%。(3)A02、A01和丁○○三人互為全手足相較其中一人為半手足之指數為6.73E+08,三人互為全手足關係確定率為99.9999%,誤判率為<0.0001%。(4)戊○○同時為A02、A01和丁○○三人之叔父的指數為6.12E+12,確認叔姪關係正確率為99.9999%,誤判率為<0.0001%。綜上所述,實務上證明:(1)乙○○是A02、A01和丁○○三人之親生母親。(2)A02、A01和丁○○三人互為同父同母之全手足關係。(3)戊○○同時是A02、A01和丁○○三人之叔父。」等語,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聲請人主張其與甲○○間有親子關係為事實。
五、末按,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甚明,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本件親子關係必藉由裁判始能還原聲請人真正身分,相對人之應訴僅為消極依法,應認相對人所為乃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
六、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