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陳俊瑋
訴訟代理人 劉耀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萬0,93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11月18日之利息為2,6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附表所示)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3,758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72萬7,21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本正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