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邢彥峋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食映象整合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0,60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41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0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