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伸達永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瑋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