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陳智鳴即成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被 告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聖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97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