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盧睿皇即泳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愷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6,375元(計算式:480,600+1,115,775=1,596,37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