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黃瑞珍
訴訟代理人 蒲盛松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9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7萬6,9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