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庠州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㈢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3萬元,及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4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894,3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新臺幣(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