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90號
原 告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原 告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聖倫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5日之本金及利息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19萬6,6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9萬6,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