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彭俊儒
彭慧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8,134元(計算式:3,368,134+3,000,000=6,368,1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