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海山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志平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3,0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