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美事達企業有限公司、王睦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2,3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