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45號
原 告 武傳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廖振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