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張書昭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晉儕(原名李樹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6,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