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495號
原 告 賴銘展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若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