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傑士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松義
訴訟代理人 李欣庭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王麗淳、強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5,4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