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富騏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前名稱:富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淳芸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陳元晴律師
林維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亞重工企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1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