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78號
原 告 大瑩長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暉智
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利汽車有限公司、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7,328元(計算式:248,500+1,968,828=2,217,32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