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6號
原 告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真希
被 告 王冠詠
陳瑋璘
黃柏瑋
鍾孟妤
劉泳均
何威震
宋語婕即宋龍英
林怡汝
何承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6841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4年7月2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表二」之原次序39應改列為次序29,被告於上開分配表之原次序29至38則改列為30至39,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6,164,829元(計算式:513,634元+238,411元+500,000元+3,474,301元+570,000元+300,000元+568,483元=6,164,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