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633號
原 告 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誠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嗣於民國115年1月28日陳報之事項,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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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份租約均有承租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據台端陳報訴之聲明第2項之同段197地號土地承租之面積為26,268平方公尺,惟如加計第一份租約承租同段197地號土地10,000坪,換算為33,057.9平方公尺,合計59,325.9平方公尺(計算式:33,057.9+26,268=59,325.9),已逾同段197地號土地登記面積52,969.93平方公尺,有說明及更正陳報之必要。 |
| 訴之聲明第2項之同段191地號等各地號土承租面積合計 為42,511平方公尺(計算式:2,728+11,397+223+54+ 26,268+136+375+1,330=42,511),換算為12,859.57 75坪,已逾第二份契約第一條所載面積9,000坪甚多,請 重新查明實際承租之各地號土地面積 (因各筆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不同,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額時應分別計算),並 詳細驗算後說明及更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