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70號
原 告 Aidan Energy Technology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廖振仲(LIAO CHINE CHUN)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蔡政昕律師
被 告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7,186.1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8,845,332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0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8元計算,計算式:287,186.1×30.8=8,845,332,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845,3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