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江冠毅
被 告 偉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金錢債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9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2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起訴前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1日之利息,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9,79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差額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金額均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