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01號
原 告 世紀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被 告 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
被 告 ORGANIC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 LTD
(中譯名: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HO YOW PING)(HE YOUPI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30,375元,及自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4年11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3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3萬3,9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