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14號
原 告 裕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虹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銳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02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