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52號
原 告 劉月華
仇士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姿妤律師
被 告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共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8,500元,惟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劉月華76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㈠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仇士愷24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㈡項)。其中起訴前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是爰將訴之聲明第㈠、㈡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34,79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732元,原告僅繳納118,500元,尚不足1,23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