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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來得富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棠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慎  
被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茂榮為被告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為張木榕,於本件訴訟第一審繫屬中變更為王茂榮,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然未據王茂榮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王茂榮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