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昱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霖
被 上訴人 合興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追加之訴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1,212,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