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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3號
抗 告 人 富棋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棋
張仰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淑卿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敘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提理由,如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