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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浩欣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邦仲  
代  理  人  林文郎  
相  對  人  張廣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2頁第22行中關於「法官徐玉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逸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