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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相  對  人  宋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告駁回
告程序費用由再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告及再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自明。上開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第49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於再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再告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下逕稱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宋國維(下逕稱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4年度字第64號裁定提起再告,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而未合於提起再告之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14年5月29日裁定限再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4日送達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然再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