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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陳麗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8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777號判決提起上訴。雖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提出申請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小上字第186號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與上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