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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雷昫虎  

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律師   
相  對  人  固德清潔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麐  
相  對  人  李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中應更正增加「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彭韻婷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